根據《海關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目前我國對進境商品主要區(qū)別為貨物、物品兩大類不同監(jiān)管對象,并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,包括:稅率、許可證件等。一般情況下,境內外收貨人、發(fā)貨人通過買賣交易,以給付價款作為交付前提的商品屬于貨物,也就是常言所謂“貿易”類商品,屬于《對外貿易法》范疇;反之,無需通過支付錢款、境內外親友間相互饋贈并郵寄的個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,其具有“非貿易性”特征,進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。
顯而易見,近來比較時興的“海外代購”、網購等從境外購買,并支付貨款的商品不屬于《海關法》意義上的個人物品,而屬于外貿貨物,在其中充當“代購”代理人的第三方因為交易的達成收取相關費用或“吃差價”,更是實實在在的經營行為。對于貨物,無論價值多少,都應按規(guī)定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(xù),包括照章納稅,提交國家出于公共安全、衛(wèi)生等角度要求的許可證件。
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,下列情況下那種需要辦理許可證呢?
1、根據國家規(guī)定,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,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,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(對外加工裝配方式,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),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;
2、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,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,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,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;
3、屬于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,除符合海關規(guī)定自用、合理數量范圍外,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對于出口貨物許可證的辦理,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;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,實行按商品、按地區(qū)分級發(fā)證頒發(fā)。具體流程如下:
1、申請
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(以下簡稱“領證人”)向發(fā)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。申請的內容包括:出口商品(貨物)名稱、規(guī)格、輸往國別地區(qū)、數量、單價、總金額、交貨期、支付方式(即出口收匯方式)等項目。同時,還須向發(fā)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;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(或復印件);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(廳、局級)的批準件。
2、屬于下列情況的,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:
(1)經批準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(yè),第一次向發(fā)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公司(企業(yè))的批文、公司(企業(yè))章程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復印件一套;
(2)經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(yè),第一次向發(fā)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,應提交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合同的批件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復印件一套。
3、審核發(fā)證
發(fā)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。經同意后,由領證人按規(guī)定要求填寫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》。
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,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后送交發(fā)證機關,經審核符合要求的,由發(fā)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。
發(fā)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,簽發(fā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》,一式四聯(lián),將第一、二、三聯(lián)交領證人,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(xù)。同時,收取—定的辦證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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