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0號(關于調整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要求的公告)
公告〔2024〕30號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進出口貨物收發(fā)貨人申報行為,精簡相關申報欄目,海關總署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境貨物備案清單》有關欄目和部分申報項目及其填報要求調整如下:
一、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(guī)范》(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發(fā)布)中第二十五條、二十六條。
將第二十五條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報要求由“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,計量單位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‘1’?!毙薷臑椤疤顖筮M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,計量單位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?!?/p>
將第二十六條“凈重(千克)”的填報要求由“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,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,計量單位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‘1’?!毙薷臑椤疤顖筮M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,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,計量單位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。”
二、刪除“檢驗檢疫受理機關”“口岸檢驗檢疫機關”“領證機關”等三個申報項目。
三、“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”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“目的地海關”。該申報欄目為有條件必填項,如果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國際條約規(guī)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須實施檢驗檢疫或監(jiān)管的進口貨物,申報時為必填。根據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海關,填報海關規(guī)定的《關區(qū)代碼表》中相應目的地海關的名稱及代碼。
四、“檢驗檢疫名稱”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“監(jiān)管類別名稱”,填報要求不變。
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4年3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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